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行使優先承買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94號原告 陳鐵雄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優先承買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應給付予其他共有人之買賣價金即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陸萬肆仟元(即系爭房地買賣契約總價19,580,000元-原告應有部分之價額3,916,000元=15,6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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