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82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沈執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裕民間 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捌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