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6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沈錫輝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265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7年0│至民國098年0│年息百分之三點│││27680│ 秀麗 │7月01日起│3月30日止│六四│││元│├──────┼──────┼───────┤││││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月31日起││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680│秀麗│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2650號)
(一)緣案外人 吳廖誠 (已辭世)前就讀 南強 工商邀同債務人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7,68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案外人吳廖誠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7,68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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