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3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3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3139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利息何以自民國94年12月19日起算(按債務人之就診期間至95年1月19日止)。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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