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1864號債權人乙○○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 本件請求金額共計若干元,並陳明其計
2、陳明原聲請狀請求債務人分期攤還新臺幣30
3、陳明債權人民國97年12月2日補呈狀稱「若
4、請依前開說明,補正完整之聲明。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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