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67號聲請人 徐業鴻 即財團法人佛陀教育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佛陀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佛陀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佛陀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本會假日佛學院成立,華藏教學園區組織位階提升、影音法寶流通實際現況及目前環保趨勢之需求,乃提請第10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議決,補充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佛陀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同意變更在案,此有教育部民國103年3月24日台教社㈢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