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883號聲請人 陳奕 如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陳慶郎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佳婍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陳慶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為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民國97年10月1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慶郎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 陳旺園 於民國85年4月23日死亡,需辦理繼承登記事宜,其第一順位繼承人陳慶郎(即本件被繼承人)於97年10月15日死亡,且被繼承人陳慶郎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死亡,致第三人陳旺園之遺產無法辦理繼承登記,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請求選任陳佳婍為被繼承人陳慶郎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對其與被繼承人陳慶郎為第三人陳旺園之子女,第三人陳旺園遺有遺產數筆欲辦理繼承登記,且被繼承人於97年10月15日死亡,被繼承人陳慶郎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或死亡,查無其他繼承人等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98年1月13日板院 輔家曉 98年度繼字第95號及102號函影本、本院98年3月24日板院輔家試98年度繼字第825號函影本、第三人陳旺園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為證,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慶郎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陳佳婍為被繼承人陳慶郎之長女,對被繼承人之遺產、遺債應有一定之瞭解,且係高職學歷,並自營店面,具有一定是學識經歷,是以本院審酌由被繼承人陳慶郎之長女陳佳婍擔任遺產管理人一職,陳佳婍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應有所助益,且其既已拋棄繼承,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經徵詢陳佳婍之同意後,認以選任陳佳婍為被繼承人陳慶郎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至被繼承人陳慶郎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