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38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鈺婷
被 告 沈世炳 (即 沈世松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沈世松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
捌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沈世松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