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小字第38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卓佑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036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1.9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尚積欠本金97
,036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契約書、攤還
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惟約定之違約金,其標準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
及債務若能如期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利益及債權人實際損
失為衡量,以求公平。本院審酌原告請求之利息已達週年利率11
.98%,且未能證明被告未依約清償債務,其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
特別損害,認原告請求利息併加計違約金後,顯與目前國內外貨
幣市場利率均已大幅調降有所違背,殊非公允,爰斟酌上情,將
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酌減至1元。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
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
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