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469號
原 告 梁永隆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炳春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網頁僅蒐集自民國103年6月1日起之家
事裁判公告,本件原抵押權人 梁林美 乃於103年3月已死亡
,原告應自行向管轄法院查明梁林美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及以 適格 之當
事人為被告。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及異動索引(含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載、權利人姓名、身分
證統一編號、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三、所提出原證物4、5號之提存書影本非完整,應補提出完整
之提存書(含附件提存人/受取權人名冊)影本。
四、起訴狀附表八就標的次序顯有漏載之情形,應予更正。
五、確認訴之聲明第8項是否確欲向 黃子芸 律師(即 梁棟梁 之遺
產管理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並更正正確、適當之訴之
聲明、起訴狀附表。
六、提出被告梁炳春、 林炎輝 、 林水上 、 梁忠世 、 梁芳瑩 、梁侯
澤、 梁侯杰 、 陳林碧玉 、 陳綉雲 、 林政任 、 林政嘉 、 林政坤
、 林政寬 、 林芓宏 、 林皆宏 、 林文卿 、 林寶蓮 、 林素華 、林
雪梨、 劉俊良 、 劉俊廷 、 劉靜文 、 周林念紅 、 林英蓉 、林秀
嫻、 林江慎 、 黃如琴 、 林錦銅 、 吳俊芳 、 吳俊委 、 吳佳貞 、
林玉娟 、 林茂森 、 許振福 、 許振昌 、 許玉珠 、 黃許玉枝 、黃
許玉花、 許易雯 、 許玉美 、 施孔慨 、 施純情 、 施滾 、 施美雲
、 施美華 、 施源卿 、 莊施阿煩 、 鍾施金枝 、 施阿悅 、 林梁樟
、 鐘梁榴 、 梁盧雪霞 、 梁竣傑 、 余素瑩 、 余國卿 、 梁林夜合
、 梁高賓 、 梁高僑 、 梁馨文 、 梁琬玲 、 梁松雄 、 梁惠玲 、梁
淑玲、 梁永謀 、 梁榮德 、 梁尚豐 、 梁棟勲 、 梁鴻瑤 、張梁玉
美、 梁林糖 、 許黃麗華 、 許弘興 、 林志凱 、 梁樹枝 、 梁陽明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告如有改名、遷址
之情形,原告應自行核對並於書狀更正之。
七、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正確被告姓名、住居所、適當之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