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調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469號
原   告  梁永隆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炳春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網頁僅蒐集自民國103年6月1日起之家
  事裁判公告,本件原抵押權人 梁林美 乃於103年3月已死亡
  ,原告應自行向管轄法院查明梁林美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及以 適格 之當
  事人為被告。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及異動索引(含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載、權利人姓名、身分
  證統一編號、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三、所提出原證物4、5號之提存書影本非完整,應補提出完整
  之提存書(含附件提存人/受取權人名冊)影本。
四、起訴狀附表八就標的次序顯有漏載之情形,應予更正。
五、確認訴之聲明第8項是否確欲向 黃子芸 律師(即 梁棟梁 之遺
  產管理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並更正正確、適當之訴之
  聲明、起訴狀附表。
六、提出被告梁炳春、 林炎輝林水上梁忠世梁芳瑩 、梁侯
  澤、 梁侯杰陳林碧玉陳綉雲林政任林政嘉林政坤
  、 林政寬林芓宏林皆宏林文卿林寶蓮林素華 、林
  雪梨、 劉俊良劉俊廷劉靜文周林念紅林英蓉 、林秀
  嫻、 林江慎黃如琴林錦銅吳俊芳吳俊委吳佳貞
   林玉娟林茂森許振福許振昌許玉珠黃許玉枝 、黃
  許玉花、 許易雯許玉美施孔慨施純情施滾施美雲
  、 施美華施源卿莊施阿煩鍾施金枝施阿悅林梁樟
  、 鐘梁榴梁盧雪霞梁竣傑余素瑩余國卿梁林夜合
  、 梁高賓梁高僑梁馨文梁琬玲梁松雄梁惠玲 、梁
  淑玲、 梁永謀梁榮德梁尚豐梁棟勲梁鴻瑤 、張梁玉
  美、 梁林糖許黃麗華許弘興林志凱梁樹枝梁陽明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告如有改名、遷址
  之情形,原告應自行核對並於書狀更正之。
七、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正確被告姓名、住居所、適當之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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