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21號原告 廖偉成 訴訟代理人 潘欣欣 律師被告 廖水明
廖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金雅芳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21號原告 廖偉成 訴訟代理人 潘欣欣 律師被告 廖水明
廖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