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21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偉成 訴訟代理人 潘欣欣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水明 、 廖緯峰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21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8,925元外,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吳福森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