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25號聲請人 蔡宗顯蔡玉支 之繼承人聲請人 蔡宗貴 即蔡玉支之繼承人聲請人 蔡宗榮 即蔡玉支之繼承人聲請人 蔡慧珠 即蔡玉支之繼承人聲請人 蔡慧月 即蔡玉支之繼承人前列蔡宗顯即蔡玉支之繼承人、蔡宗貴即蔡玉支之繼承人、蔡宗榮即蔡玉支之繼承人、蔡慧珠即蔡玉支之繼承人、蔡慧月即蔡玉支之繼承人共同上列聲請人蔡宗顯即蔡玉支之繼承人等五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被繼承人蔡玉支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繼承分割?如繼承分割,請補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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