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勞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鈺茹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男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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