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請人 黃水忠 上列聲請人黃水忠因與相對人 洪仲明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水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地籍謄本。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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