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0號原告 董錦翔
謝秀菊 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且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名稱、住居所、所在地或事務所。
二、原告應提出原處分書、複查決定書以及訴願決定書等,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林嘉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