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交上易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上易字第4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遠生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3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0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民國103年10月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