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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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莊春木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被告 粘愷元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2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鮑慧忠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施嘉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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