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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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温哲選 上列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魏祥益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 柯美玉 之繼承系統表,並提出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請查明債務人柯美玉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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