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22號上訴人 鄭紹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福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16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574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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