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榮慶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零點貳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027號、第4034號被告賴榮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以下同)2包(驗餘淨重共0.203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24公克,應予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體2包(驗餘淨重共0.203公克)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進行鑑定,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6月1日及同年月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按,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且被告賴榮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業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7月16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4027號、第40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紙附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