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九十四年度自緝字第二八號;原案號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