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綽光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子榕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綽光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子榕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