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449號
原 告 林建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景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7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相關事證,即起訴狀事實及理由第四項所載之醫療、工
作損失、機車維修、財物損失等之相關單據,及機車車牌號
碼000-000號之行車執照影本等,並檢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