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814號
原   告 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訴訟代理人  黃鵬宇
被   告  蔡奇倫
訴訟代理人  蔡木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17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