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三五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所為之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四四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即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謂;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各情形而言(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七號裁定參照),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觀諸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緣聲請人與債權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鈞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四四八號竹股裁定准許在案,茲因經鈞院民事庭及高院民事庭判決確定,聲請人勝訴,假處分之原因消滅,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聲請鈞院准予撤銷假扣押裁定,業據其提出之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六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八號民事判決。經本院調閱卷宗查核無訛,是原命假扣押之情事業已變更,聲請人所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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