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原告己○○被告壬○○
子○○丑○○寅○○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癸○○兼右五人訴訟代理人酉○○被告午○○
巳○○訴訟代理人申○○○被告甲○○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辰○○
辛○○庚○○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卯○○
未○○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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