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簡字第157號
原 告 陳德賢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德生
被 告 陳俐靜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零伍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前因原告母親即訴外人 陳金蘭 死亡事
故申請國華人壽理賠不果之保險糾紛,而簽立和解書,約定
被告應賠償原告150萬元,並簽立相當面額之本票1紙及支
票14紙交由原告共有持有。詎原告屆期提示後,僅兌現面額
5萬元之支票1紙,餘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及支票13紙,
支票部分均遭以存款不足為由致退票不獲付款,另本票亦未
獲被告付款,爰依票據及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各給付原告陳德賢及陳德生新
臺幣(下同)725,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系爭票據確係因上開和解契約而由被告所簽發,
惟依據該和解契約,兩造約定不得對第三者提出此事,否則
該協議即終止,然原告卻違約而向被告之主管即南山人壽經
理 陳萬來 提及雙方和解契約內容,是該前開約定,該契約已
終止,被告自得拒絕支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和解書及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並據被告所不爭執
,堪認屬實。而被告則以前揭情詞抗辯,是本件之爭點在於
原告是否曾將上開和解書之內容向第三人提及而構成違約事
由。經查,依系爭和解書之記載,兩造有「雙方針對陳金蘭
女士國華人壽之理賠事宜,已取得協調和解,日後雙方不得
再針對此事向本人及保險公司提出任何議異(按:應為「異
議」之誤)或法律訴訟。並除當事人外,不得對外提及此相
關事宜,若日後有任何當事人外之第三者提及此事,此份協
議書合解立即終止」之約定(參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76號卷
第6頁)。而據證人陳萬來到庭證述:該時訴外人即原告之
兄弟 陳德輝 及陳德輝之兄長(惟不知其姓名)一起到公司申
訴,伊去協助商談,該時僅是核對單據,之後兄弟兩人均有
對伊提起另外一個案件,伊大概記得是死亡案件,說其等母
親意外身亡,被告有開票要賠償其等,伊聽到即打斷其等談
話,表示該事件與今日協談事務不相關,嗣後伊有詢問被告
,被告僅說其賣了一張非南山人壽的保單,伊也沒有再詢問
下去等語(參本院卷第92頁);另據證人陳德輝到庭具結陳
稱:伊與伊大哥即原告陳德賢有去和陳萬來見面,從頭到尾
都是伊在講,因為伊大哥對保險事情不了解,伊跟陳萬來說
被告冒保冒貸及國華人壽保險,因被告未幫伊等繳保險費,
故導致領不到保險金,伊就此質問陳萬來等語(參本院卷第
82頁),可知去找證人陳萬來商談之人,確為原告陳德賢及
證人陳德輝,而在該次會面,亦曾提及前開和解書之內容。
雖據陳德輝所述,提及此事的人為陳德輝自己,惟陳德輝於
該次到庭時亦稱:伊未見過該份和解書,亦未曾聽過有該份
和解書存在,也未聽過兩造間就伊母親國華人壽理賠金一事
要談協議之事,伊是等到剛剛法院拿給伊看才知道這件事等
語(參本院卷第80頁),明顯與前引所述就國華人壽保險一
事是伊自己向陳萬來提及之語相互矛盾;再參陳萬來亦稱國
華人壽保險一事係陳德輝及陳德賢二人均有說到,是難認陳
德輝所稱國華人壽保險一事全係其自己向陳萬來透露一語為
真;再者,即使認向陳萬來提及國華人壽保險一事之人僅陳
德輝一人,亦表示原告二人已事先向陳德輝提及此事,而陳
德輝並非系爭和解書之當事人,足認原告二人仍已向當事人
以外之第三人提及和解書之內容,而有違約情事。是綜上所
述,堪認被告所辯可採,原告二人既已違反系爭和解書之約
定,自不得再向被告請求給付,原告仍執此請求,殊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駱青樺
附表一(本票):
┌─┬─────┬───┬──────┬──────┐
│編│票面金額│票號│發票日│到期日│
│號│(新臺幣)││(民國)││
├─┼─────┼───┼──────┼──────┤
│1│800,000元│767301│97年8月13日│98年11月25日│
││││││
└─┴─────┴───┴──────┴──────┘
附表二(支票):
┌─┬─────┬─────┬──────┬────────┬──────┐
│編│票面金額│票號│發票日│付款銀行│退票日│
│號│(新臺幣)││(民國)│││
├─┼─────┼─────┼──────┼────────┼──────┤
│1│50,000元│CL0000000│97年10月25日│彰化銀行新興分行│97年10月27日│
├─┼─────┼─────┼──────┼────────┼──────┤
│2│50,000元│CL0000000│97年11月25日│彰化銀行新興分行│97年11月25日│
├─┼─────┼─────┼──────┼────────┼──────┤
│3│50,000元│CL0000000│97年12月25日│彰化銀行新興分行│97年12月25日│
├─┼─────┼─────┼──────┼────────┼──────┤
│4│50,000元│CL0000000│98年1月25日│彰化銀行新興分行│98年2月9日│
├─┼─────┼─────┼──────┼────────┼──────┤
│5│50,000元│CL0000000│98年2月25日│彰化銀行新興分行│98年2月26日│
├─┼─────┼─────┼──────┼────────┼──────┤
│6│50,000元│CL0000000│98年3月25日│彰化銀行新興分行│98年3月25日│
├─┼─────┼─────┼──────┼────────┼──────┤
│7│50,000元│CL0000000│98年4月25日│彰化銀行新興分行│98年4月27日│
├─┼─────┼─────┼──────┼────────┼──────┤
│8│50,000元│CL0000000│98年5月25日│彰化銀行新興分行│98年6月3日│
├─┼─────┼─────┼──────┼────────┼──────┤
│9│50,000元│CL0000000│98年6月25日│彰化銀行新興分行│98年6月26日│
├─┼─────┼─────┼──────┼────────┼──────┤
│10│50,000元│CL0000000│98年7月25日│彰化銀行新興分行│98年7月28日│
├─┼─────┼─────┼──────┼────────┼──────┤
│11│50,000元│CL0000000│98年8月25日│彰化銀行新興分行│98年8月25日│
├─┼─────┼─────┼──────┼────────┼──────┤
│12│50,000元│CL0000000│98年9月25日│彰化銀行新興分行│98年9月25日│
├─┼─────┼─────┼──────┼────────┼──────┤
│13│50,000元│CL0000000│97年10月25日│彰化銀行新興分行│97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