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小字第8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對被告 曾建彰 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