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小字第1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張藝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不足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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