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205號
原 告 阿丹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俊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
被 告 巨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英
訴訟代理人 陳俊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豪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左列補正事項㈠部分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265,563元,應
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370元。
㈡請就被告之異議狀,提出準備書狀1件陳述意見。並自行以
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