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205號
原   告 阿丹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俊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
被   告 巨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英
訴訟代理人  陳俊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豪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左列補正事項㈠部分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265,563元,應
  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370元。
 ㈡請就被告之異議狀,提出準備書狀1件陳述意見。並自行以
  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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