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23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段麗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6
月2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0312721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段麗娟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0年6月23日19時20分許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巷口。
㈢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王國華 ,代價新臺幣(下同)1,00
0元。
二、被移送人雖否認有意圖賣淫而拉客之行為,並辯稱係王國華
跟伊點頭,伊就跟他走,走去伊該去地方,然後他就走了,
伊沒跟他說到價錢,王國華說他要上廁所,伊就帶他去上廁
所云云,惟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以1,000元代價當街
向王國華拉客,還未進行性交易就被警查獲之情,業經王國
華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而被移送人所辯上情,顯與常情不合
,應係被移送人卸責之詞,不可採信,堪認被移送人確有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應依法論科。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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