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洪祥峰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彩霞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足資釋明聲請人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之事證(如低收入戶證
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