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18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蕭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5
月15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030204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蕭珮恣 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0年5月14日22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8樓之8。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 范成德 姦,代價新臺
幣1,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 沈喬芯 之證詞。
㈢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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