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小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14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訴訟代理人  江俊毅
被   告 施授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2,692元,及自民國86年5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9.9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5年9月20日向原告(原名寶島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台幣(下同)600,000元,約定
於88年9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息9.98%計算,繳息日為每月
20日。詎被告僅繳息至86年5月19日,尚欠481,680元及利息
未清償。而原告於借款同時向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投保信用保險,後因被告未依約按時繳款,原告遂於86年
11月14日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向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未清償本金及利息金額9成之款項共449,015元,被告
尚欠42,692元及自86年5月20日起算之利息未清償。爰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本件債權輾轉移轉予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被告已於99年10月13日清償完畢。對於原告應自負
10%之損失沒有意見,但原告在債權讓與同時應向被告主張
,其太晚向被告請求,希望還一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財政部函、放款帳戶
基本資料、放款帳務明細查詢單、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保險單及基本條款、批單等為證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
辯,並提出清償證明書為證。惟對於原告未經中國航聯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之債權,並未發生債權移轉之效果,
原告仍得向被告請求清償未經理賠之欠款。至於原告何時請
求被告給付,係原告是否行使請求權之問題。故被告所辯,
尚無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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