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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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008號
原 告 康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又菁
訴訟代理人 劉文耀
被 告 張育琪 即 嘉琪 電視遊樂器專賣店
被 告 吳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間之還款承諾書約定:「以上若有違反,˙˙˙同
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還款承諾書影
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
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