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008號
原   告 康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又菁
訴訟代理人  劉文耀
被   告  張育琪嘉琪 電視遊樂器專賣店
被   告  吳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還款承諾書約定:「以上若有違反,˙˙˙同
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還款承諾書影
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
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