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37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送達代收人  何正偉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本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 吳本德 」,此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
  交事事故處理卷宗所載之被告不符,是原告應依上開法條規
  定,到院聲請閱卷(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
  並提出書狀補正本件之被告真正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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