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1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羅雅齡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梁秀玉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402號),惟上開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4,3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