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9號上訴人 張容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隋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雖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抗告到院,惟按當事人對於判決,僅得以上訴方法聲明不服,故其訴狀內雖誤用抗告名稱,仍應以上訴論,是本件應以上訴人提起上訴論。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7,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