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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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18號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清禎 即 黃峻德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1,058,240元計算,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