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04號上訴人即原告 温文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温悅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29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3,457,350元計算【計算式:〈672,00×101×1/2〉+〈127,500×1/2〉=3,457,350】,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康馨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