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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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吉利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萬吉利名廈公寓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依社區規約規定,其應按持有之區分所有面積比例繳交管
理費。詎被告積欠自民國(下同)98年3月1日起至同年11月
30日止之管理費共計新臺幣(下同)48,150元。雖經原告催
討,被告仍不給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
示。被告則辯稱:其所有房屋現為空戶,應依8折比例計收
管理費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為證,
信屬真實。又原告社區關於空戶應繳管理費並無打折優待之
約定,有原告所提98年5月8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第5案
在卷可稽,是被告辯稱應以8折計收管理費等語,顯無理由
。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48,150元及法定遲
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