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4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
3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胡旭玫
  通 譯 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其中
肆萬肆仟 陸佰柒拾捌元,應自民國(下同)98年9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胡旭玫
法官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法院書記官胡旭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