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相
對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現在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應執行至99年10月31日),聲請人應預繳自台灣台北監獄台北
分監提解相對人甲○○至本庭之提解費新台幣伍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預繳上開提
解費,逾期不繳,相對人甲○○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