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甲0000000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利益即以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準,並據以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即苗栗縣苗栗市○○段78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路○○○號)之房屋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