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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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再易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69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