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甲○○
號4樓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第211、211-5、211-6、211-7、689-6、694-5地號等6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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