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4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王建宏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黃光宇 律師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 律師被告丁○○
(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鄭淑貞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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