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3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道達爾國際航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AirTotalIn
ternation
ern法定代理人MomurSal
ern代理人文聞律師代理人 鄭懷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中文譯名。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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