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下列相關資料證明:
1.聲請人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轉帳之存摺影本(或其他可證明每月薪資之文件)。
2.說明「聲請人子女之就學費用陸續增加」因而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說明自何時開始遭強制扣薪?每月遭強制扣薪之金額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說明96年10月23日將「台南市東區竹篙厝1940地號、18430
建號」信託予 張邱碧英 之原因,並提出信託契約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㈢提出聲請人向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房屋貸款
之契約及97年2月至6月繳交房屋貸款之收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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